案件提要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广大银行卡客户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盗取银行卡资金提供了新的目标和途径。由于线上交易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争议焦点
发卡行对于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资金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3日,彭某强在建行某分行办理了借记卡。2015年7月3日,该卡从14:36:52到15:09:29期间,通过银联、财付通、迅付、智付等方式消费五笔,消费金额从700元到5000元不等。2015年7月9日,彭某强使用该卡时发现卡内余额为零。涉案借记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彭某强主张账户被盗刷,未曾收到账户资金变动的短信通知。彭某强同时确认之前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次小金额消费。该分行主张在彭某强账户资金变动时进行了短信提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2015年7月11日,彭某强向派出所报案。后彭某强将建行某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分行偿还被盗存款14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认为,彭某强没有举证证明建行某分行在该五笔消费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分行不构成违约,因此驳回了彭某强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某分行对后四次盗刷承担50%责任
二审认为,本案中,彭某强曾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说明确系彭某强本人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某分行已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某强自行设置和保管,彭某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该分行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彭某强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该分行应在彭某强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该分行主张其履行了短信提醒义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应当认定该分行在涉案借记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没有及时将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某强,从而导致彭某强未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动,未及时办理挂失止付,致使损失扩大,该分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建行某分行就第一次盗刷之后的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因此,改判建行某分行赔偿彭某强485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捷支付、支付宝、易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越来越多的银行卡客户通过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参与网络购物。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发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发卡行不应承担责任。但发卡行在客户账户资金变动时未按约定进行短信提醒,致使客户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从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
话
法
官
小编
: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对于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案件的审理心得和体会?
阮碧婵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现在它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重要的一环。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若发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卡行不须承担责任。持卡人应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寻求保护。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在快捷支付中,当快捷支付用户遭遇恶意盗刷,系统识别器会发出提醒。被盗刷的顾客2小时内联系客服中心,并提供交易号等信息,支付宝公司会暂时冻结支付宝账户。提交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给予受害人100%赔付,而投保费由支付宝承担。而在易付宝支付中,如果非客户本人原因引起的盗刷消费成功,消费者报案并提交材料齐全后,相关保险公司即可进行全额赔付。如果交易还没有完成,易付宝将对交易进行拦截,并返还相应盗刷款项。在财付通支付中,该支付平台同样设有风险控制系统,对异常消费进行中可予以干预。交易成功后,消费者可联系后台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处理,退款和保险赔付情况要根据责任归属进行判定。
法官简介
阮碧婵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法律硕士,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
法律信条:
法律的生命
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往期回顾
策划:梁展欣、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曾洁赟
编辑: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