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吉浦路300号上海虹杨宾馆2楼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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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义宝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戚后勤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转让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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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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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关于转让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51,191,333股,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同意股数超过了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志龙、徐启迪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3日